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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永靖县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05-07 | 浏览次数: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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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序号 承办单位 可承诺制办理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 依 据
1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2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章程、管理人员名单、规章制度、教学大纲、培训计划、教材名称、课程设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3 临夏州第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身份证明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预备技师证书
工作经历证明
4 县人才中心 遗失存档凭证登报挂失申明 存档凭证遗失补办 部门自定
遗失户籍卡登报挂失申明 2 部门自定
5 县社保中心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嘱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无固定收入证明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死亡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6 县居保中心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七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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