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局关于细化落实近期省政府出台有关就业外交部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82号)精神,现就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操作规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及操作规程
(一)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县级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当年在本企业新增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人社局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社保缴纳凭证、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中小微型企业。由县人社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标准的奖补,补贴享受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所需资金由州、县财政筹措落实,省级财政将视各地落实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二)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孵化基地(园区)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孵化基地(园区)场所产权证明、减免租金协议、房租缴纳相关票据等。由县人社局汇总上报州人社局审核后向省人社厅申报,省人社厅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州,由州依规拨付到孵化基地(园区)运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已获得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或州房租补贴的孵化基地(园区),不再重复享此项补贴。失去孵化功能拟摘牌的孵化基地(园区),不在此次补贴范围内。
(三)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达到上述条件的,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县人社局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中小微型企业。由县人社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此条奖补政策与第1条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就是稳就业保民生,要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作为推进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质量推动工作。
(二)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统筹推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各类惠企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问题困难,全面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决维护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加强监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种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