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永靖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本县自2020年9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用区范围,太极中路、多旺路、滨河北路、川中路、春明路、太极东路、太极南路、锦山路、滨河南路、富民路、川北路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