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2016—7号)
第16批、受理编号831:反映“永靖县三塬镇向阳村二社一养殖场臭味难闻,影响周边环境”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该养殖场位于永靖县三塬镇向阳村一社,建于2006年9月,注册名称为永靖县炳灵养殖场,由村民李延安经营,占地面积8亩,共有圈舍5栋(约3000平方米),现使用2栋,鸡存栏约4500羽,未配套相应污染处理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堆存于鸡舍旁边,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2008年7月,县环保、农牧等部门联合执法时发现该养殖场离村庄只有50米左右,无任何审批手续,要求其另行选址,搬迁出村。同年9月,该养殖户在离村庄1公里外的坷坨山根新建了养殖场,法人为李发辉(系李延安之子),对原养殖场进行了整体搬迁。直至2015年10月,由于养殖场效益不高,存栏量不断减少,加之新址交通条件不便,该养殖户又重新搬迁至旧址进行养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12月17日,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案件后,永靖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督办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县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塬镇组成专项督察组进行了实地调查处理。一是县农牧部门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养殖户3日内对鸡舍粪污进行全面清理,5日内搬迁至新建养殖场,消除污染。二是县农牧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养殖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0元的罚款。三是县农牧局、环保局、三塬镇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监管监测,确保整改到位。
通过督察组耐心细致地政策教育和劝说引导,该养殖户充分认识到了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愿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养殖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12月18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县农牧局副局长沈文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陈功哲进行了工作约谈,县纪委对三塬镇向阳村包村干部、村支部第一书记杨宝科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三塬镇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尽快督促养殖户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县农牧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养殖企业的经常性监管,尽快划定禁养整治区域,将村庄内畜禽养殖企业一律搬迁出村,同步配套落实环保措施,坚决消除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给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永靖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2016—8号)
第16批、受理编号840:反映“永靖县太极镇枣园两侧炸山碎石,噪声、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永靖县太极镇紧邻县城古城新区,自新区开发建设以来,建筑工程类项目增多,砂石料需求随之剧增,导致县城周边特别是太极镇辖区内私采滥挖现象严重。为使县城周边环境不受破坏,2014年以来,县上每年利用2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产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资源、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排洪沟通道畅通、道路压损等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效。近三年来,先后关停拆除采(洗)砂厂61处,其中太极镇20处,罚款20多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人,有效遏制了乱采乱挖势头。
目前,全县共有采石企业38家,其中太极镇3家,全部具有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2月17日,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案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督办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县国土、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太极镇组成专项督察组,深入太极镇枣园周边进行全面摸排和调查核实,3家采石企业已季节性停产,周边也没有发现炸山碎石问题。随即,调查组到太极镇枣园周边7户群众家中深入了解情况,均表示2015年前司仁章在大川村白带沟炸山采石,今年以来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现象。
司仁章系永靖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于2012年投产运营,主要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24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04平方公里,许可采矿期限为2012年5月2日至2014年10月2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直没有申请延续,2015年9月县上在矿山集中整治中对该公司断电关停,至今未生产。2016年9月依法公告注销了采矿许可证。
下一步,县上将继续加大对非法开采企业的高压打击态势,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对县政府已明确关停的一律予以拆除,对手续齐全、但运营不规范的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安全依法有序生产,确保环保措施有效落实,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当地群众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永靖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2016—9号)
第19批、受理编号1014:反映“永靖县陈井镇高峰村窑洞沟沟内有大量装有不明物质的大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是否有环境危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12月19日20时许,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案件后,永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快查快办。县环保、公安部门和陈井镇立即组成专项调查组,连夜深入陈井镇高峰村窑洞沟进行突击检查和调查核实。现场无围墙等外围设施,有办公用房4间,加温房1间,储备灌3个,加温灌1个,冷却箱1个。当事人为李政崇,男,汉族,身份证号为620104197303031591,户籍地为兰州市西固区东河湾村四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时发现,该厂无任何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尚未投入生产,属未批先建。县调查组随即对生产设备进行了现场取证,对原料提取了样本,固定了证据。对当事人李政崇询问时表示,其生产工艺是将改性沥青加热调剂后做成防水材料,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领域。
12月21日,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李政崇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12月22日前将厂房和设备全部拆除,恢复原状。目前,厂房和设备已全部拆除,提取样品已送至甘肃省化工研究院进行检验监测,待化验结果出具后对原料再做进一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按照“依法依规查清责任、严肃问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12月21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陈井镇宗教办主任、高峰村包村领导孔维元进行了告诫约谈,县纪委对陈井镇高峰村包村干部刘世忠进行了诫勉谈话。
永靖县保障中央环保督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