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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永靖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10-09 | 浏览次数: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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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问题编号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完成情况:2017年8月23日,县委书记尹宝山同志主持召开永靖县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会议,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针对涉及本辖区、本行业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整改落实工作。2017年9月7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张自贤同志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政策规定,认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全力以赴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牢五大发展理念,从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从践行新发展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回应群众关切、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以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化环境建设。制定了《永靖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向乡镇和县直部门发放了州环保局编印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摘编》、《环保法律法规汇编》、《兰州蓝治污经验》等学习资料。同时,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同业务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虑,并按照环保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和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虑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各级各部门环保忧患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生态建设和话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县政府制定了《永靖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靖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下发了《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指标任务的通知》、与乡镇和部门签定了《永靖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永靖县201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了永靖县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会议、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常委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牢五大发展理念,从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从践行新发展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回应群众关切、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以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化环境建设。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也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同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

问题编号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完善推动环保目标责任和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情况:研究制定了《永靖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把环保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重点问题列入“明查暗访督查年”重要内容,制定了专项督查方案,实行挂单销号管理。县财政部门将环境监测和执法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拨付环保监测、监察等经费60万元左右,保证了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政府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环保局负责人组成环保督查工作组,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截至目前,已开展督查3次,累计检查部门和乡镇30个(次),清单化调度1次,印发督查通报1期,现场或文件反馈问题20多个。

问题编号4: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责任单位:县政府

整改目标:坚决杜绝甘肃黄河三峡湿地、刘家峡白垩纪恐龙足印群2个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

完成情况:严格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要求,对黄河三峡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完整性、生态功能以及是否具有保护价值等进行重新认定,目前正向州政府上报保护区重新划定报告。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电[2017]24号)要求,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自查,对梳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做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甘肃黄河三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组织专门力量,对保护区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对采砂石项目、水电开发项目、旅游项目、水库养殖等建设项目,对照2015年5月环保部等10部委(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审核认定,凡与相关法规和现行政策不相符的一律停业整治,重新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不按规定重新审核报批的一律按违法项目进行查处,2017年以来没有审批建设项目。

问题编号5: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县政府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完成情况:严格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要求,对黄河三峡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完整性、生态功能以及是否具有保护价值等进行重新认定,目前正向州政府上报保护区重新划定报告。

问题编号9: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县政府

整改目标:每年2月底前印发《永靖县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县政府按期制定印发了《永靖县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指标任务。目前各项指标任务进展顺利,年底可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问题编号10: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监测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完成情况:县财政部门将环境监测和执法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拨付环保监测、监察等经费60万元左右,保证了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4月份对县环保局班子进行了调整,并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对环保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随后将专业人员充实到环保工作岗位,为环境监测和执法补充新鲜血液。同时,举办乡镇环保执法工作培训班1期,积极组织环保业务人员参加省州举办的各类培训班15次,参训人员25人(次),进一步提高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问题编号14: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责任单位:县政府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完成情况:县环保局邀请省环保厅领导和专家多次前来我县进行新《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尽力提高环保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同时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中“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的有关法规,在依法对多家违规企业进行限产停产的同时,对徐顶乡樱桃沟未批先建的沥青搅拌站,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四个配套办法”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沥青搅拌站相关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取缔关闭。

问题编号18: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大夏河河道内5家无证采砂企业,占用滩涂186亩,形成27个采砂坑,对河床造成严重破坏。

责任单位:县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巩固砂石资源乱采滥挖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依法取缔非法采砂企业,加快治理,恢复河床生态结构。

完成情况:组织县国土、安监、水务、环保、水保、公安等部门对全县采砂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20多家非法采砂企业进行了依法依规关停整顿,并督促非法采砂企业开展了恢复治理工作。邀请地质勘察设计单位重新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复垦方案》等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永靖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永靖县砂石粘土矿山企业整合方案》,进一步强化了河流管理保护,规范了矿产资源有序开采。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永靖县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永靖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8835148

联系地址:永靖县环境保护局

 

 

永靖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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