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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永靖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11-01 | 浏览次数: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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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开展为期2个月的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现将具体政策措施通告如下:

1. 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 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上报州交警支队决定。 3.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5. 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无法査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系统核査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6. 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已经査到机动车而无法査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 对依法査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综合应用平合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合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8. 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 9. 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经调査核实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1. 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12. 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13. 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举报电话:13830103572(党警官)                  13830103883(孔警官)                  0930-8835136(办公室) 特此通告


永靖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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